溧水国土局原局长助理吕维喜在任上时,分管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对于一些资金不太雄厚的开发公司来说,缓缴土地出让金对公司资金周转尤为重要。正是由于这一点,吕维喜被开发商盯上了。在开发商的公关下,吕维喜逐渐和他们成为朋友,朋友的公司资金吃紧,无法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只需要给吕维喜送点钱,吕维喜便能从中协调,让出让金缓缴。
在任时,吕维喜利用负责土地利用和土地出让金收缴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19万元,港币1万元。2010年3月24日,吕维喜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一并追缴。
溧水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助理吕维喜因受贿获刑11年
【案发】
骆文镇案让他现形
吕维喜出生于1963年,2000年9月,吕维喜就被任命为溧水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2004年又被任命为溧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分管土地储备、出让、规划耕保、土地利用、土地出让金的催缴等工作。当时,在房产开发商眼中,那可是炙手可热的人物。
而吕维喜的升迁之路也算是比较顺畅,但是,2009年年初,吕维喜驾车出了一场交通事故,这场事故可以说彻底断送了他的前程。2009年4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他被移送南京市高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经检察机关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次事故也让他的仕途打上句号。不久,吕维喜职务被免,并调离原单位,成为高淳县国土资源局一名一般工作人员。
从一个局长助理一下子成为一般工作人员,吕维喜的心理落差非常大。就在他沉浸在交通肇事这一事件里郁闷不已的时候,2009年夏天,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在办理原溧水县建设局局长骆文镇职务犯罪案时,一行贿人“自爆”,自己不但给骆文镇送了钱,也给吕维喜行了贿。吕维喜由此又一次被“请”进了检察院。
2009年9月21日,吕维喜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8日被逮捕。归案后的吕维喜认罪态度很好,十分配合检察机关对其犯罪情况的查处,主动供述了涉嫌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受贿】
开发商的糖衣炮弹
原来,在国土局上班的吕维喜是开发商眼中的“香馍馍”,开发商们想尽办法和他拉拢关系。而一来二去,吕维喜也成了他们的朋友。2002年,溧水县国土局推出某地块出让,吕维喜将这一消息及时通知了江苏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获知消息后,感谢之余,也提出希望吕维喜能继续提供帮助,吕维喜答应了。最终江苏通达房地产公司如愿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
开发商们都是非常识时务的,事情办成之后,公司副总经理李建设马上按照总经理的吩咐,到了吕维喜家中拜访。一番寒暄过后,李建设送上了两万元表示感谢。吕维喜推托一番之后,自然笑纳了。
两年后,吕维喜再次被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上了。2004年秋天,江苏通达房地产公司资金吃紧,无法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该公司总经理又想到了吕维喜,此时,他早已与吕成了好朋友。虽然是朋友,但要办这样大的事,总经理还是明白仅凭交情远远不够,他又拿出5万元钱,让李建设送给吕维喜。
吕维喜拿到钱后,答应帮忙。在他的协调下,通达公司缓缴土地出让金的申请被通过。2005年春节,李建设又到吕维喜家中送了2万元现金,以感谢他同意缓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和吕维喜“维系感情”。
2005年中秋节,土地出让金缓缴期限到期,通达公司依然不想尽快缴纳这笔钱。该公司又如法炮制,李建设再一次送给吕维喜5万元人民币,请其帮忙协调继续缓缴土地出让金。吕维喜收下钱后表示会尽力帮忙,最终通达公司又一次得以缓缴。
2000年以后,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的飞跃发展,部分开发商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不管自己的胃口多大,纷纷吃进更多的开发项目,导致资金紧张。在溧水开发房地产的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
2003年5月,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拍得溧水县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2004年底因资金压力大,该置业有限公司无法一次性缴清到期的土地出让金。而该公司经理郝建刚没有想办法来补充资金,而是想通过吕维喜帮忙缓缴这笔资金。一天晚上,郝建刚用档案袋装了5万元现金,到吕维喜家,希望吕出面帮忙协调缓缴到期的土地出让金,吕维喜推辞了一下后,将钱收下。
送钱的效应很快就显现,第二天,吕维喜就告诉他下面负责催缴工作的人员,不要催缴该置业有限公司当年到期的土地出让金。
吕维喜帮开发商这么大的忙,开发商自然会时时联络感情。
2005年5月份,溧水县政府在香港有一个招商会,吕维喜和郝建刚都参加了。到香港后,郝建刚抽空到吕维喜住的宾馆房间,对吕维喜帮忙缓缴土地出让金一事再次表示感谢。当然,感谢不只是口头说说,还有1万元港币的好处费。投入了这么点小钱,郝建刚所在的公司的地块土地出让金一直拖了好几年才全部缴清。
【庭审】
翻供被驳获刑11年
虽然吕维喜到案初期态度非常好,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吕维喜似乎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吕维喜一改侦查时良好的认罪表现,为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极力辩解。”负责审查起诉的秦淮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吕维喜只承认2005年春节前收受了1万元现金,而且说那是礼尚往来。对郝建刚送的5万元贿赂也予以否认,对1万元港币虽然承认,但说不是给其个人的。”
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吕维喜依然不承认受贿。但法庭审理查明,吕维喜在侦查阶段所作多份有罪供述和他自己所写的“我的交代”中,均证实了其为江苏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在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提供帮助,而收受李建设等人给予19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贿赂的事实,而且与证人证言供述一致。吕维喜的辩解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2010年3月24日,吕维喜以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一并追缴。一审判决后,吕维喜不服判处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他的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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