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全面、准确把握沪深交易所现行有效的各类股票限售期,笔者整理了本文,以供参考。由于北交所规则与沪深交易所差异较大,其股票限售期将另行整理。
一、首发
主体
限制
依据
适用板块
首发前股东
首发前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
沪深四板块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亲属
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沪深四板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3条
科创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3.5条
创业板
上市公司股价破发、破净的,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集中竞价取得股份除外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主体
限制
依据
适用板块
参与认购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沪深四板块
除上行所列示外的其他投资者
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沪深四板块
三、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主体
限制
依据
适用板块
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沪深四板块
取得股份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投资者。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沪深四板块
参与配募的投资者所持股份限售期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规定 。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主体
限制
依据
适用板块
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沪深四板块
境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
沪深四板块
在股份变动触及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时,在披露报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构成超比例减持,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五、违法违规行为触发的限售期
主体
限制
依据
适用板块
大股东
1、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2、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沪深四板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2、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沪深四板块
董监高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5、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
沪深四板块
六、其他
主体
限制
依据
适用板块
大宗交易受让方
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前述受让股份含大股东持有的除通过集中竞价、公开发行取得股份以外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沪深四板块
协议转让受让方
受让股份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前述受让股份含大股东持有的除通过集中竞价、公开发行取得股份以外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沪深四板块
董监高
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
沪深四板块
核心技术人员
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5条
科创板
除前述强制性要求以外,股东对于股份转让自愿做出限售承诺的,也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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