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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 (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禁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控新增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粘胶剂等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定期开展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各类违规在建项目,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全市新增排放氮氧化物和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等量或减量替代。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行业标准;无国家、湖北省行业标准的鼓励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B级标准要求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

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省下达的沿江化工企业关停、改造、搬迁或者转产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

创建5-10家A级企业,10-15家绩效引领性企业,15-30家B级企业,所有完成B级及以上绩效提级企业可全部纳入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汉阳、青山、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完成不少于5家涉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加快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源头替代进度,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企业扶持。到2025年底前,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汽车修理底色漆、本色面漆,以及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各区人民政府

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



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产品使用项目,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定期对生产、销售涂料、油墨、粘胶剂、清洗剂等产品的企业及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定期公开曝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销售场所。

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人民政府

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持续推动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策划推动一批企业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继续推进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荆门—武汉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建设;配套建设500千伏木兰变、500千伏大吉变、500千伏柏泉变、500千伏道观河变双回线路及变电站建设;加快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工作;推行工业供气价格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实施“电气化+”工程,每年替代电量不少于14亿千瓦时。

市供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人民政府

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与鄂州电厂、东西湖区与汉川电厂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建设。以热负荷为中心,启动汉口西部燃机热电联产、长江新城热电联产项目等一批电(热)源点项目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区人民政府

建成投产龙源黄陂刘家山风电场项目、江夏安山液化天然气储备库扩建项目,推进白浒山液化天然气储配基地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人民政府

完善我市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人民政府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到202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5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人民政府

禁止新建燃煤设施,严格控制重点用煤企业产能。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人民政府

降低武钢铁钢比至0.75以下;提高现有余能回收总量至90千克标准煤/吨粗钢;提高可再生能源自发电比例至40%以上;推进低碳冶金示范技术应用。依托宝武清洁能源公司,在青山区布局氢源产业集群。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青山区人民政府

将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燃煤机组、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燃煤机组、武汉钢电有限公司2台机组作调峰备用机组处置。推进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下降到297克。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人民政府

推进湖北亚东、武汉亚鑫可比水泥综合能耗达到0.088吨标煤/吨水泥。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乙烯装置急冷水烟气余热利用、碳四凝液余热利用、苯塔丁烯塔热联合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到2025年除钢铁、电力、石化行业及水泥熟料企业以外,其他行业用煤单位全部清零。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完成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旭东食品有限公司)淘汰或改燃。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按国家要求开展燃煤热风炉整治,推动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化石燃料加热、烘干炉(窑)淘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严格煤炭质量监督管理

对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2轮次抽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年均增长15%以上。

市交通运输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武钢有限、平煤焦化、中韩石化、整车制造企业等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的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铁路、水路、新能源等清洁化运输方式或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比例达到90%以上,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

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加强主要港口新建集装箱及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现有作业区扩大铁路运输能力,实现铁路货运场站与港口码头、前方堆场的无缝衔接。

市交通运输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制定全市三环线(含)内区域国三柴油货车及超标排放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适时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大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城市配送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

各区人民政府

完善末端配送设施布局顶层设计。推动企业精简装卸货流程、调整配送时段、线路,优化装卸点选址。

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人民政府

研究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问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应急车辆除外)、出租汽车、党政机关公务车、通勤车、邮政快递车、轻型物流配送车、网约车、驾培驾考车(自动挡)以及总质量8吨(含)以内的园林作业车、环卫垃圾收集车、高压清洗车、渣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在铁路货场、机场、港口,更新和新增作业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全市所有柴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机场集团、市公交集团

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充电桩布局和投入,研究出台相配套的鼓励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人民政府

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试点,力争2022年底,我市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的渣土运输,新能源渣土车参运比例不低于20%,2025年底,在全市中心城区推行新能源渣土车,投放新能源渣土车总量不低于4000台。

市城管执法委

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城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武汉地铁集团、武汉城建集团、武汉城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常态化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少于50%。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人民政府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人民政府

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提高武汉市在用柴油车环检标准,针对超标的车辆严格要求车辆所有人(单位)维修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全面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基本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推动出台提前淘汰更新减税退税优惠政策。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不低于50万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交(直)流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万个。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人民政府

强化对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达标服务,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进行约谈和入户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中石油西北销售武汉分公司码头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区人民政府

推进石化、化工企业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罐车开展下装式装车改造并采用自封式快速接头。

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区人民政府

研究推进船舶与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对接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对储油库、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新建加油站应当同步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测。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根据《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


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人民政府

研究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商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区人民政府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铁路内燃机车,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各区人民政府

全面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稳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工程机械不具备环保编码登记号牌不得进场施工

市城乡建设局

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组织对辖区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开展年度抽检。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基本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全面消除船舶冒黑烟现象。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

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

相关区人民政府

落实《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湖北省港口岸电布局建设方案》,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

各区有关人民政府

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实施船舶使用岸电优先装卸、靠离泊等激励政策。不断提高岸电使用比例、提高机场航班靠桥期间使用桥载设备供电比例。

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有关人民政府

落实相关政策,允许港口企业等岸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人民政府

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人民政府

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每千克的柴油,依法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船用燃油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以及船舶用油等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使用超标燃油行为。

武汉海事局

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水平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定期开展企业VOCs“三率”专项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推进储罐综合治理、污水逸散废气专项治理,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炼油、石化、焦化行业工艺有机废气全部收集处理;排放口污染物浓度连续稳定达到相关行业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1#焦化停用

市生态环境局

青山区(化工区)人民政府

7—9月期间,引导石化、化工、制药等行业企业尽可能不安排全厂开停车、停检修、储罐清洗作业等,原则上停止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等维修维护的涂料喷涂作业和房屋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严格控制沥青铺设施工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

各区人民政府

4—10月,持续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帮扶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开展重点企业及工业园区“一企一策”“一园一策”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报请省人民政府,推动武汉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空气标准》(GB37822-2019)中的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


构建重点企业VOCs排放源的本地化源谱,构建VOCs减排潜力清单,编制以臭氧应急管控为目标的VOCs减排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武汉博瑞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武钢有限超低排放改造,拆除旧三烧、实施三五烧整合(综合性大修)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停运一台焦炉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毫克/立方米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推动玻璃企业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改造后玻璃浓度达到《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26453-2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石油焦改燃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关停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大于等于4蒸吨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蒙牛乳制品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如意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进塑胶有限公司、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10蒸吨以上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基本完成非专用生物质锅炉淘汰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未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均降幅5%

市农业农村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逃逸管控;加强对工业制冷企业制冷剂的泄漏探测与预警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

开展机动车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市生态环境局


(五)深化系统治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渣土消纳场进出口建立长效保洁机制。扩大“智慧工地”建设范围。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实施分段施工。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资质评价、信用评价。

市城乡建设局

各区人民政府

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道路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及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

市城管执法委

各区人民政府

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二三期煤场封闭治理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新洲区人民政府

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开展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禁鞭

定期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研究出台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案。

市公安局

各区人民政府

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

全市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

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进一步完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清单,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联合双随机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人民政府

(六)创新管理工具,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探索建立以O3为主要对象的污染天气应对体系,研究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临时管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夏季晚间加油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指导企业制订“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除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外,日进出厂区货运车辆20辆次以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并建立门禁系统及电子台账,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法上路、超标排放等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7—10天精准预报,进一步提升PM2.5、O3预报准确率。探索建立分级、分区、分时的重污染应对工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各区人民政府

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组织辖区街道(乡镇)修订更新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分级、分区、分时做好空气污染应对工作。制定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定期通报考核打分排名情况并报送市大气办。

各区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

研究将VOCs和NOx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排放量的75%。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家联网。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在主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立路边站,开展NO、NO2、非甲烷总烃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等手段,推动污染源监控与环境质量变化溯源深度融合。进一步完善重点地区、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及交通干道的污染物网格化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定期对臭氧和PM2.5污染管控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结合本辖区污染特征,根据执法需求配备走航监测车、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便携式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多参数气体检测仪、热成像夜视仪等VOCs执法装备仪器。提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VOCs专项执法培训、组织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升监察执法工作效率。

各区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持续开展大气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以及颗粒物、臭氧(O3)污染来源解析研究。构建重点行业企业本地化VOCs源谱。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核查、治理效果与减排潜力评估。开展PM2.5、O3等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对策研究。

市生态环境局

市科技局

构建城市精细化、分物种VOCs动态化排放清单,制定PM2.5与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综合解决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

市科技局

(七)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法律法规政策作用

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各区特别是空气质量仍然较差的区,应当进一步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出台支持工业、能源、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加大传统产业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研究实施国三/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等减税退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差异化农机补贴,支持购置提前达到下一阶段排放标准的农机。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

对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在项目入库、财政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

各区人民政府

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优化“两部制”电价机制,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

市发展改革委


继续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生物质发电电价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

市发展改革委


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对超低排放改造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取消天然气开户费,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市发展改革委


研究实施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企业的环境税和消费税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研究实施汽车生产企业领跑者激励机制和新能源货车税收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