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应按年缴费”。因此经办规程规定:统一实行按年度缴费,不接受预缴和趸缴。
(七)、居民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并履行缴费义务之后,是否可以改变缴费档次?
由于缴费涉及政府补贴,随意改变缴费档次给经办带来不便,所以经办规程规定,当年选择某一缴费档次缴费后,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缴费档次,在次年缴费前两个月,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变更后,次年按新缴费档次缴费。
(八)、缴费是否封顶?
由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是否封顶,涉及政府是否多出钱和长寿风险的问题。个人缴费由档次来封顶,集体补助多少涉及今后的长寿风险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也可通过信息系统来控制,政府的缴费补贴通过各地实施细则来控制。
(九)、参保人到享受待遇年龄当年是否需要缴费?
考虑到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多缴多得,因此到龄当年是否缴费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但需要规定统一按年缴费,且新参保当年也采取相同方式处理。
(十)、保费是否有欠费问题?如何处理?
居民参保缴费后,信息系统产生应缴信息,若参保人员某一年度未足额缴费,信息系统会产生欠费信息。由于参保属自愿,因此当期不应欠费。
(十一)、城乡居养老保险是否允许补缴?如何补缴?是否享受财政缴费补贴和集体补助补缴?
1、老年人(60周岁以上人员)不用补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中年人(45至60周岁人员)可以补缴,补缴可以享受缴费补贴,补缴年度是否享受集体补助由村委会决定。补缴年限=15年-(60-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引导农民及时参保缴费。比如:新农保试点实施时间是2010年,某人2010年50岁,他只能补缴5年,即使他过些年才参保缴费也只能补缴5年,一次性补缴享受财政补贴。另外,参保人当年应正常费但没缴费,次年再缴前一年保费称为中断补缴,但不享受财政补贴。
3、年轻人(45周岁以下人员)也可以补缴,但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补缴的年限给予认可。因为国家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不允许补缴,就意味着参保人员要退保,为了避免退保,规程规定可以补缴,各地应明确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引导这部分人按年缴费。
(十二)、新农保个人账户包括哪些?储存利率如何计算?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二)、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财政代缴保费?
(1)、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省、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3)、城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镇户籍参保退役人员、8023部队及涉核退役士兵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4)一、二女户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50元。(5)根据相关政策,精准扶贫户现为脱贫户享受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保费。
四、待遇领取
(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养老待遇。
2、居民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国家规定养老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
3、45周岁以上居民,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60周岁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补缴累计年限不能超过 15年。
4、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只有缴满15年才可领取养老金。
I (二)、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申请人只要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社会保障卡、1寸免冠照片2张,到乡镇劳保所即可办理领取手续。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是什么?
1、乡镇劳保所每月生成待遇领取人员并将名单发至各村委会。
2、村协管员得到名单后,通知参保人及时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收集资料报乡镇劳保所审核。
3、乡镇劳保所审核后上报县经办机构复核。
4、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待遇核定后,按月发放养老金至待遇领取人员社保卡中。
5、待遇领取人员持社保卡可到当地就近网点领取养老金。
(四)、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是什么?
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分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是参保人自缴费起至待遇领取年份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因为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平均余命为139个月,所以除以139。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新农保养老金计发系数。这种计算方法就是将个人账户资金平均发放139个月)。
二是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省、县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的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标准为:60-64周岁人员,每人每月138元,65-7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144元,8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否逐步提高?
自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历了7次调标,今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会继续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本息剩余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七)、什么是待遇资格认证?
在我国领取养老金是需要进行资格认证的,为了防止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退休人员都需要按时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资格认证,那么可能会导致养老金暂时停止发放,等完成认证后,才能恢复发放并进行补发。
目前,养老金资格认证并不是集中认证的,而是分散认证、协作认证,减少认证的麻烦。一般是每年都要认证一次,很多地区会明确一个养老金认证的时间,各地不一样,据了解,目前主要有以下3种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手机下载江西人社APP或利用支付宝点击输入城乡居养老认证,按提示操作进行人脸识别即可完成资格认证。
2、线下认证:针对痴、呆、傻或人脸识别通不过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工作人员上门拍照认证(也称社会化认证)。
3、静默认证:目前,我国已建成部级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面向各地提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资格认证、出行数据、异地协助认证等查询下载服务,推动建立“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体系。同时,人社部门积极推进依托大数据交互的“静默认证”。定期将待遇领取人员全量数据与公安人口库生存数据、司法部服刑数据等进行比对,通过大数据交互识别出因死亡、服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从而实现对待遇领取人员免打扰的“静默认证”。
五、其他问题
(一)、死亡冒领养老金待遇该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大城乡居民切实享受到了社会保障红利,但同时存在因城乡居民死亡未及时上报,亲属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造成社保基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俗称农保)待遇人员死亡者其亲属继续冒领已故人员养老金,其行为已触犯法律、部分人员已涉嫌犯罪。
相关要求
1、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经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携带死者死亡证明材料于次月15日之前及时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注销手续;如存在着冒领养老金的,如数退还。
2、对拒不返还者,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自本公告发布30日内拒不返还的,人社部门将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冒领养老金,并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所谓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及跨制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参保人,在其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待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
对于同时领取城居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员,要及时与当事人确认,保留哪种待遇,并按要求将另一多领待遇退回至基金专户上。
(三)、在押服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1、待遇问题
居民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必须依法追回;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2、缴费问题
服刑人员刑满后可以继续缴费,退休前累计缴满十五年的,依然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目前只支付省内转移);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保分类几类?如何办理手续?
退保主要分为三大类:
1、死亡退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缴费补贴、利息依法退还给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可将个人账户、缴费补贴、利息剩余余额退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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